滬深股息紅利稅差別化徵收明年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
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

財政部、國稅總局、證監會發佈
《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明確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
對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相當於10%。

16日公佈的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按持股期限實行差別化,
個人所得稅政策的主要內容是: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
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

根據即將實行的新政,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
其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就越低。

「此次政策調整,旨在發揮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
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促進中國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
對於具體持股期限的界定,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
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
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在個人轉讓股票時,
將依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帳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其中,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
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
持有股份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後個人投資者證券帳戶的持有記錄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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